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