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