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四节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