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