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复核并签认工程量,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