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方式开展监理工作,如实填写监理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