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