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 项目法人可以对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