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