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