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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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