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