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