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