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