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