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