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