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