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