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3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