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新建水利工程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项目法人、供水经营者或其出资人代表与用户代表或用户所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代表签订框架协议,就水价测算边界条件进行约定,包括准许收益率等关键参数取值、两部制水价设置等,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