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十四条 供水价格按供水业务准许收入除以计价点核定售水量确定。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其中供农业用… 第十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分步调整到位。 第十六条 长距离引调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兼顾地区差异,分区段或口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第十八条 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原有工程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 第十九条 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季节水价。 第二十条 除向水力发电、生态用水、城乡供水企业供水以外,水利工程向终端用水户直接供水的,应当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