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水价制度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水价制度 第十四条 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加价办法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