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 第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 第九条 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