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对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的稽察,包括项目报建,初步设计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前期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