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十八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 第十八条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十八条 凡是跨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有关具体规定。 因科学研究工作需要,从事与本条例和当地有关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规定有抵触的活动,必须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