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14年) 第五条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下列分类进行统计: 碰撞事故; 搁浅事故; 触礁事故; 触碰事故; 浪损事故; 火灾、爆炸事故; 风灾事故; 自沉事故; 操作性污染事故; 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