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下列分类进行统计:

碰撞事故;

搁浅事故;

触礁事故;

触碰事故;

浪损事故;

火灾、爆炸事故;

风灾事故;

自沉事故;

操作性污染事故;

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