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货舱或者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1/2以上,按沉没统计。 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推定为船舶全损的,按沉船统计。 十米以下的船舶发生沉没或者推定全损,不计入沉船或者全损艘数和吨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