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