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八条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不收取费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