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