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