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备案与清理 第二十七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备案与清理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构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备案机构通知制定机构限期改正。 制定机构拖延不报送备案,或者对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备案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