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