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

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