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气象行政许可: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气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气象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气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