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审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许可审批;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