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八条 计划单列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的权限依照地(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权限执行。 第四十九条 气象行政处罚的执法文书,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