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 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以下事项: 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告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部门或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名称; 加盖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并写明制作日期。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