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以下事项:

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告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部门或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名称;

加盖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并写明制作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