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气象法制机构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

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承办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