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如下规定: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公民处5000元(含50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处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