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 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