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