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有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有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