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