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