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八条 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