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