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